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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0日           点击量:2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利电力质协”)新闻发布工作,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水利电力质协重要新闻及信息,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和《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章程》,结合水利电力质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电力质协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水利电力质协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水利电力质协重要新闻、信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章  原则及工作机制

第三条 水利电力质协新闻发布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水利电力质协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客观、及时、准确、权威、合规的原则,服务水利电力质协重点工作,主动公开有关新闻、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树立水利电力质协良好形象。

第五条 水利电力质协实行新闻发言人总负责、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三章  设立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电力质协设新闻发言人1-2名,由水利电力质协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水利电力质协新闻发言人应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熟悉本行业和水利电力质协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新闻发布稿和答问口径;

(三)代表水利电力质协对外发布新闻、声明或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章  主要发布内容、形式

第九条 主要发布内容:

(一)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年度发展报告;

(二)需要向全行业发布的水利电力质协重要工作成果;

(三)针对可能涉及或已经涉及水利电力质协及水利电力行业形象的负面舆情进行的新闻发布;

(四)根据本部会长办公会议部署、会领导指示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主要发布形式

主要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新闻通稿等。

(一)新闻发布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主要新闻和信息。

(二)通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行业重要讯息、预告重要活动等。

(三)媒体采访。通过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表达水利电力质协观点,发出水利电力质协声音。

(四)新闻通稿。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电力质协重要工作或重要成果形成通稿,提供给媒体发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程序

(一)定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综合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主题、时间、地点及邀请新闻媒体名单。

2.综合管理部邀请新闻媒体,提前汇总收集媒体关注的主要问题,送有关部门参阅。

3.有关部门负责准备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的发布稿、答问口径、现场发放的背景材料,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核稿,报新闻发言人、会领导审定,必要时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审议。

4.综合管理部负责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的会场布置,安排全程摄影摄像。

5.发布活动结束后,综合管理部负责搜集、汇总和留存新闻宣传报道内容。

6.对发布会不实、不当、负面的报道,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舆情,联系新闻媒体,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妥善处置,正面引导。

(二)不定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

有关部门或综合管理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签报形式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的请示,经综合管理部门核稿,经新闻发言人、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发布主题、目的或背景、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地点、拟邀请媒体名单等。

(三)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由综合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新闻发言人发布相关内容。

(四)新闻发言人、有关人员在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上,应按审定的新闻发布稿、答问口径发布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媒体采访程序

接受媒体采访,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联系媒体并确定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按照新闻发言人要求,准备答问口径及背景材料,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核稿,新闻发言人、会领导审定,必要时召开本部专题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媒体采访当天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通稿发布程序

需要向全行业公开发布的水利电力质协重要工作成果,由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新闻通稿及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核稿,新闻发言人、会领导审定,必要时召开本部专题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管理部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发布。新闻媒体如有修改,发稿前由有关部门审核把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水利电力质协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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